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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工作简章
发布时间:2009-4-4 14:02:22 来源: 关键字: 访问次数:598

 

 
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工作简章
 
 
 
工作目标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换法>>第四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五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和邓小平同志“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精神,致力倡导社会化的动态联盟和有组织的产业化协作,促进科技向生产力转化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推动我国各产业领域,特别是高技术产业的创新与健康发展。
 
工作模式
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是由国家部、委相关部门牵头,按照“政府行为推动,市场行为实施”和“动态联盟、平等协作的模式组成的产业化协作联合体,简称”CHC”
    CHC作为政府部门的联合协作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不从事经营活动,是资信交流、组织产业化相关工作协作的协调指导机构。
   参与协作活动的成员分为“核心成员”和“基本成员”。以核心成员联席会形式议事并轮流担任议事会理事长或会议主席,设常务副理事长,秘书处受理日常工作;根据需要可聘请资深人士顾问指导工作。
 
“核心成员”主要以国家有关部委的相关科技产业、部门;少量聘请地方政府部门和相关专业权威机构等协同参与,它们必须是在科技产业化工作方面具有政府协调职能和政策扶持能力,或具有行业管理专业归口领导地位,成员认为不适合参与协作工作时,可申请推出,当核心成员有空缺时可补充新成员。
   “基本成员”是“CHC”的协作工作主体,也是其体系工作的主要服务对象。它们必须是已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企业单位,或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及研发条件的科研单位,或具有较好中试开发、产业孵化、展示交流、市场配套条件的法人单位或组织。
   为使“科技转化”和“产业化配套”的实施工作具体落实,协助组织以其标志中“SUCCEED(成功)”的汉译音思可达为名设立总业务执行与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和处理CHC工作活动中的业务性经济法律事务。
 
工作范围
1、宣传贯彻科技兴国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他有关科技产业创新与发展的知识经验。
 2倡导跨行业、跨地域的动态联盟和有组织的社会化协作,冲破行业壁垒和权力阻滞,实现优势资源的互助与共享,加速利用成熟的高新技术成果,帮助企业实现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
   3、遵循市场规律,动员社会力量,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中试和产业化配套服务体系的建立,为在我国推行高新技术产业化走中试完善、配套转化的低风险道路创造条件。
4、广泛发掘,严格筛选已有高新技术成果中的优秀项目,协调有关专业机构帮助解决其复杂性、不成熟性,不适宜性等问题,科学规避投资风险,有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5、协调组织有关领域的专家和资深人士,为高技术中试和产业化配套机构开展科技项目的评价论证,中试审查验收产业化工程实施提供支持。
6、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组织开展产业化工程活动,协调进行产业化实施所必需的转化环境配套、关联技术配套、资源条件配套、市场条件配套等协作,促进新产品顺利实现商品化、国际化。
7、协调组织产业化实施过程中的策划公关、宣传动员、社会监督等活动,最大可能地促进社会对科技转化工作的理解与参与。
8、借鉴世界发展高科技产业和产业创新的有益经验,协调利用我国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条件,协助参与和投身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产业化实施工作,并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获得应有的社会地位和权益。
9、遵循科技工作的一般规律,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创新的经验,研究总结实践案例,为社会提供借鉴,供国家决策机关参考。
 
CHC协作组织以九星|*成功图案加名称作为对外宣传、组织活动及交换信息的印记标识。
CHC作为政府部门牵头的产业化联盟组织,对参与协作工作的成员,只审查其是否具有协作能力和专业范围是否相符,不收取费用,CHC的日常活动经费由业务执行机构提供支持。
CHC不设立常规的下属机构,为方便开展不同专业领域产业化协作工作,可依CHC名义组成相关领域类专家工作委员会,但其社会化的业务行为必须在配套成立经工商或社团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的业务执行机构后方可对外开展工作。
                                              
(经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第三次理事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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